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6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盧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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