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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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陳明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