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66號
原 告 蔡明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勁緯 間請求清償喪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6,666元
(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
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葉勁緯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