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66號
原   告  蔡明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勁緯 間請求清償喪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6,666元
  (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
  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葉勁緯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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