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8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甲○○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95年11月13日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9501251770號函准予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3,9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93年11月8日至133年11月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第三人甲○○於93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2,20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15年,自實際撥款日起計3年暫不攤還本金,而自第4年起分144期平均攤還本息,月付金並以144期為計算基礎繳付,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利率及違約金之計付方式如契約所載;又相對人與第三人甲○○同時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15年,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及違約金之計付方式如契約所載。詎相對人自98年6月24日起即未依約付款,尚欠本金2,865,370元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未清償,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9501251770號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約定書、繳款明細表、催繳紀錄表(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9月4日新院雲民碩98司拍294字第18821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98年9月21日及98年9月22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淑瑜┌───────────────────────────────────────────────────────────────────┐│98年度司拍字第294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竹北市○○○段││428│建│78.00│全部│乙○○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編│建│││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料及房屋層│一層│二層│合計││││││││數│││││││號│號│││││││││││││││││││││││││││││││├─┼──┼─────┼─────┼─────┼───┼───┼─────┼─────┼──────────────────┤│1│161│新竹縣竹北│新竹縣仁和│住家用│53.10│53.10│106.20│全部│乙○○所有││││市○○段○街○巷○弄│二層樓│││││││││428地號│17號│加強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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