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新竹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聲字第104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