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新竹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39號、98年度毒偵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6月2日執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著自98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邱玉汝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