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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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胡美昊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