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222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利息部分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提示之借據中,約定利息按月息2%計算,顯逾上開規定,故本件超過百分之20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