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福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係本於借貸或票據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如本於借貸關係,應釋明借貸契約成立、生效時及履行期。
二、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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