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48號聲請人乙○○
甲○○共同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6年度除字第254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96年3月15日│96年5月10日│522,699元│CA0000000││││ 司林福慶 、郭侯│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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