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25號聲請人晨光壓克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96年度除字第25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鴻展贈品工藝社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龍│96年3月16日│13,100元│LS0000000││││宗禧│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