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79號聲請人丙○○代理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四二八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四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96年3月15日│60,000元│0000000│││限公司 吳東進 │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