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1390號聲請人 江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