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23號聲請人 魏佩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6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7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8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9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1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1100001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0157001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0149901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NY0000000-01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