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丘豫選任辯護人錢美華律師被告朱崇瑋指定辯護人 黃健淋 律師上列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具狀補提證據,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陳翌欣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