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73號原告 鄭皓蔥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艾碧絲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解鎖原告游戲帳目部分,顯屬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原告訴之聲明請求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合計為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又訴之聲明請求公開致歉,係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32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9,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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