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64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曾玉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93年5月20日開立之本票原本。並確認本
件本票,兩造約定利息利率為多少?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