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
張秉正 律師被告錦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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