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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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0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234,000元,到期日94年7月1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原本可稽,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40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234,000元│94年7月15日│94年7月15日│CHNo685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