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七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十一樓之九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四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另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係因逾期未繳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而遭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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