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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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1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鈞伯 指定辯護人 陳新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鈞伯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於本院第一審判決確定或因上訴而移審前,遵守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罪,且家中母親年紀大,眼力又不好,希望可以交保,我知道我錯了等語。
二、被告王鈞伯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第8款、第221條第1項妨害性自主罪,並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
1年2月6日起執行羈押。茲聲請意旨以被告坦承犯罪無勾串證人之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佳惠【附表】┌─┬───────────────────────────┐││除先行陳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與被害人有任何形式之聯繫│││、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