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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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得正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得正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得正前經本院認其觸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2月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4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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