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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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旭滉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旭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