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扣案物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紅色膠囊貳顆(YC715字樣,驗後淨重零點肆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96號判決無罪確定,查扣之紅色膠囊,因屬同條例第2條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495號起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96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紅色膠囊2顆(YC715字樣,驗後淨重0.
428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98年5月19日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參執聲卷第76頁),確屬違禁物,為此,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