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聲請人 甘秉賦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雯 法定代理人 甘英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以聲請人之父母為其共同法定代理人而為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聲請人 甘秉賦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雯 法定代理人 甘英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以聲請人之父母為其共同法定代理人而為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