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抗告人即原告 邱郁溱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邱瀞儀
黃錦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
6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於民國106年3月6日以未繳交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起訴,然本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
6字號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原裁定以當時查無抗告人繳款紀錄而駁回抗告人之訴,自有不當,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撤銷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