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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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07號

原告美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鳴宏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萬5,044元(計算式:2,392,000-1,466,956=825,0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朱鈴玉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 湖簡 字第 907 號裁定(112.07.25)[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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