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簡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簡調字第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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