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止完結清算。聲請費用由廣泰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廣泰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債權債務未處理完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0六號、第一六四七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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