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О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許月馨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