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0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指定辯護人魏翠亭律師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因本院已於判決前,認有緊急必要,而先行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並於裁定宣示後,即行檢送執行在案,是已無羈押必要,依首揭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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