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附表編號5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4所列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列之罪,曾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非字第12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2、4、5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2、4所列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一級│連續施用第│共同販賣第│連續轉讓第│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二級毒品罪│二級毒品罪│二級毒品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10│││月│月│年6月│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4│制條例第8│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刑法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6條││├───────┼─────┼─────┼─────┼─────┼─────┤│犯罪日期│民國89年9│民國88年11│民國87年5│民國87年3│民國90年11│││月17日│月25日起至│月23日晚間│月起至87年│月9日││││89年9月18│7時許│5月23日止│││││日止││││├───┬───┼─────┼─────┼─────┼─────┼─────┤││機關│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偵││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查│年│89│89│87│87│90││案├───┼──┬──┼──┬──┼─────┼─────┼─────┤│年│字│毒偵│毒緝│毒偵│毒緝│偵│偵│偵│││││偵││偵│││││號├───┼──┼──┼──┼──┼─────┼─────┼─────┤│度│號│5102│553│5102│553│7243│7243│4438││││5468││5468││││││││6390││6390│││││├───┼───┼──┴──┼──┴──┼─────┼─────┼─────┤││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桃園地││││院│院│院│院│方法院││├─┬─┼─────┼─────┼─────┼─────┼─────┤│最││年│90│90│88│88│91│││案├─┼─────┼─────┼─────┼─────┼─────┤│後││字│上訴│上訴│上訴│上訴│訴│││號├─┼─────┼─────┼─────┼─────┼─────┤│事││號│1047│1047│4112│4112│191││├─┼─┼─────┼─────┼─────┼─────┼─────┤│實│判│年│90│90│89│89│91│││決├─┼─────┼─────┼─────┼─────┼─────┤│審│日│月│8│8│2│2│7│││期├─┼─────┼─────┼─────┼─────┼─────┤│││日│9│9│3│3│26│├───┼─┴─┼─────┼─────┼─────┼─────┼─────┤││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院│院│││方法院││├─┬─┼─────┼─────┼─────┼─────┼─────┤│││年│90│90│91│91│91││確│案├─┼─────┼─────┼─────┼─────┼─────┤│││字│上訴│上訴│台上│台上│訴││定│號├─┼─────┼─────┼─────┼─────┼─────┤│││號│1047│1047│3035│3035│191││日├─┼─┼─────┼─────┼─────┼─────┼─────┤││確│年│90│90│91│91│91││期│定├─┼─────┼─────┼─────┼─────┼─────┤││日│月│9│9│5│5│9│││期├─┼─────┼─────┼─────┼─────┼─────┤│││日│13│13│30│30│1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未合於減刑│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條件│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3│不予減刑│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5││權期間或罰金額│月│月又15日││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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