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 賴坤南
賴坤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被告鍾馨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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