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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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2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孟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