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8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8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862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參仟貳佰叁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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