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6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6085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大同區,兩造復未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或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適用,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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