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小字第24號
原 告 弘杰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