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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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茂禎具保人黃子庭原名黃惠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1045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何茂禎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0元,由具保人黃子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何茂禎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何茂禎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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