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05號抗告人 陳春明 上列抗告人就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00年五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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