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9號聲請人 劉麗華 即收養人聲請人 劉芳妤 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劉大國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所明定。是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劉麗華之住所地為南投縣南投市○○○路二街十五號四樓,此有收養人戶籍謄本及聲請狀上所載之地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收養認可事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收養認可,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