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411號聲請人 章懿寧 相對人 章林信子 關係人 章憶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章林信子(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章懿寧(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章林信子之監護人。
指定章憶慈(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章林信子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章懿寧之母親即相對人章林信子患有肺炎鏈球菌敗血症併腦膜炎,至今毫無起色,於 三和 護理之家療養中,現已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驗該相對人章林信子之心神狀況,並依板橋中興醫院 馮德誠 醫師鑑定結果,認為:相對人閉眼臥床、不會說話、四肢癱瘓、有鼻胃管、氣切、T型氧氣管,日常生活起居均需他人照顧,無經濟活動能力,無法溝通,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點,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完全不能,無回復可能性,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情,此有該醫院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為憑,是認相對人章林信子顯因前開事由致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依法宣告相對人章林信子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又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章懿寧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章林信子之次女,相對人共有三名子女即 章世林 、聲請人章懿寧、章憶慈,相對人生病前與長子章世林同住,現則居住於護理之家,照護費用均由三名子女共同負擔,相對人之子女均一致同意推由聲請人章懿寧擔任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章懿寧 陳明 在卷,並提出親屬戶籍謄本及同意書等件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章懿寧為相對人之次女,關係密切,現與相對人其他子女共同分擔相對人之費用,應有監護相對人之能力,相對人之最近親屬亦一致同意由聲請人章懿寧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是由聲請人章懿寧任監護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章懿寧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章林信子之監護人。另本院審酌章憶慈為相對人之長女,對相對人之財產狀況應有瞭解,且經相對人之前開親屬一致同意由章憶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併指定章憶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春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