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三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逾期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王萬金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