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陳芝荃 律師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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