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乙○○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