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 曾善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登記日期為民國104年2月13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之債權總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惟聲請狀內為18萬元,是否有誤?若有,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