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10號上訴人即被告昇陽GRAND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鴻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