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六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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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六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六簡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雅雯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雅雯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明知 廖洧賢 係有配偶之人,竟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破壞告訴人 陳鳳琴 與其配偶間婚姻生活之誠實互信及家庭和諧基礎,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與幸福,對於告訴人之家庭及心靈均造成極大之傷害,其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宏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