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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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8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晉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7091元│自民國103年08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37%計算│├──┼─────┼──────────┼─────┼────────┤│002│99018元│自民國103年08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37%計算│├──┼─────┼──────────┼─────┼────────┤│003│74472元│自民國103年08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37%計算│├──┼─────┼──────────┼─────┼────────┤│004│2606元│自民國103年08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5%計算│├──┼─────┼──────────┼─────┼────────┤│005│30000元│自民國103年08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9874號)
(一)債務人陳晉清於民國102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9日止累計40,506元正未給付,其中37,091元為本金;2,431元為利息(2014/4/5~2014/08/29);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晉清於民國102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9日止累計101,463元正未給付,其中99,018元為本金;2,445元為利息(2014/7/5~2014/08/2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晉清於民國102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05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9日止累計80,599元正未給付,其中74,472元為本金;4,843元為利息(2014/4/7~2014/08/29);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晉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0日止累計35,224元正未給付,其中32,606元為消費款;2,318元為循環利息(2014/4/13~2014/08/20);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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