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宏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市街○○號3樓
(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居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5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7442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宏(下簡稱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對受刑人而言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併合處罰,附此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張榮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傷害│││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01月08日│100年10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4714│署101年度偵緝字第914│││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815│101年度簡上字第48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1日│102年5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815│101年度簡上字第484號││││號│││判決├─────┼──────────┼──────────┤││判決│101年6月11日│102年5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7042│署102年度執字第7442│││號(已易科罰金執畢)│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