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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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永塘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70號、102年度執字第6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永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傷害罪,其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羅永塘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於102年5月23日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3日│101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2年度速偵字第959號│101年度偵字第1576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562號│102年度易字第675號││├──┼───────────┼───────────┤│事實審│判決│102年3月28日│102年5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562號│102年度易字第675號││├──┼───────────┼───────────┤│判決│判決│102年4月22日│102年6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748號(│102年度執字第6795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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